(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326号(农业水利类358号)提案答复摘要)
近年来,我国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近167万家。合作社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分散农户与大市场有效对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央鼓励合作社进一步加强联合合作。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引导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积极探索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中央1号文件强调,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积极发展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教育培训和品牌营销作用,开展标准制订、商业模式推介等工作;鼓励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涉农院校和科研院所成立产业联盟,通过共同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融资拆借、共有品牌、统一营销等方式,实现信息互通、优势互补。
按照中央要求,我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出台进一步做好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合作社联合社的设立程序、成员资格、登记条件、名称规范、登记机关、营业执照等作出明确规定。据初步统计,已有14个省(区、市)出台地方法规或政策对联合社的注册登记做出原则规定,湖北、河南等地还专门出台了合作社联合社登记办法。一些合作社自愿联合起来,组建联合社,共创品牌、共享收益,进一步实现了规模效应。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建立不同类型的联合社7200多个。此外,不少地方成立了市级、县级合作社联合会,浙江、湖北、海南等14个省成立了省级合作社联合会,在开展人才培训、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行业自律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
此外,各级农业部门积极推动出台扶持政策,为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北京密云、山西长治等地成立了专门的合作社辅导服务中心,青海祁连等地还成立了乡镇一级的合作社事务所,对当地合作社进行指导和服务。当前,已初步形成了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与合作社联合社、联合会自我服务相结合的合作社辅导服务格局。
合作社是农民群众自愿组建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要不要联合合作、通过什么方式进行联合合作,最终都应该由农民群众自主决定。不宜自上而下由行政主导,层层强制性建立农民合作社联合会。我们将进一步深入研究,统筹考虑,在县级、市级农民合作社联合会充分发展、农民群众具有意愿的基础上,鼓励支持合作社在更大范围进行再联合、再合作。
农业部
201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