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加强农业污染源头控制
(一)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目前,我部已先后建设了两批国家级生态农业示范县100多个,带动省级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500多个,建成生态农业示范点2000多处、现代农业示范区283处,连续多年实施了10个循环农业示范市建设;2013年启动实施了13个涵盖不同主导产业类型的现代生态农业清洁生产示范基地建设。
(二)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我部高度重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今年,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全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5-2030年)》、《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总体规划(2014-2018年)》和《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基本理清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思路、目标和重点任务,根本的就是“一控两减三基本”,即严格控制农业用水总量,把化肥农药用量减下来,基本实现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农田残膜的资源化利用。
(三)制定严格的排污标准体系和认证管理系统。《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22条还明确规定畜禽养殖场和小区要将废弃物产生、利用和排放情况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备。此外,环保部已经将农业源污染的数据纳入环境统计口径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这些,都是为了帮助环保和农业部门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建立信息平台,为开展有关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二、关于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城镇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一)积极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2008年,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实施“以奖促治”政策,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近年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统筹城乡保护,联合财政部扎实开展以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饮用水水源等为重点内容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环境面貌明显改善,广大农民群众得到了实惠。从2010开始,环保部、财政部先后组织三批共23个省(区、市)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截至2014年底,中央财政共安排农村环保专项资金255亿元,支持约5.9万个村庄开展环境综合整治,直接受益人口达1.1亿人。
(二)制定更为严格的污染控制指标。目前,环保部组织修订《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指标体系进行了优化,对相关指标要求进行了调整,使其进一步切合当前畜禽养殖业发展和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提高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控制的支撑作用。
(三)调整养殖业规划布局。近年来,我部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积极发展农村沼气,推进畜禽粪便循环利用。在尊重农民意愿和需求的前提下,重点在丘陵山区、老少边穷和集中供气无法覆盖的地区,因地制宜发展户用沼气;在农户集中居住、新农村建设等地区,建设村级沼气集中供气站;在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发展大中型沼气工程。在畜禽养殖业规划方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9、10条,都其发展规划和污染防治规划的制定提出了相应的要求,要求产业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承载力和污染防治要求,科学确定养殖业的布局,要求污染防治规划要与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生产布局,明确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区域和目标等。
三、关于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监控和治理
(一)加强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监测。在农业面源污染监测方面,全国建成农田面源监测国控点273个,农田地膜残留国控监测点210个,畜禽养殖废弃物国控点25个,在太湖、巢湖、洱海和三峡库区建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综合示范区,基本实现了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常态化、制度化。
(二)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我部高度重视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积极推进农业废弃物畜禽粪便、秸秆和农田残膜的资源化利用。近年来,各级农业部门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积极发展农村沼气,推进畜禽粪便循环利用。各地按照循环经济的理念,把沼气建设与种植业和养殖业发展紧密结合,形成了以户用沼气为纽带的“猪沼果”“四位一体”“五配套”等畜禽粪便循环利用模式和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为纽带的循环农业模式,实现了种植业、养殖业和沼气产业的循环发展。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探索建立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近年来,我部会同相关部委多渠道安排资金,支持生态农业发展,开展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生态补偿试点,探索流域尺度农产品产地土壤生态补偿制度。在太湖、巢湖、滇池、三峡库区等重点流域,采取物化补贴的方式,对采用化肥农药减施、农药残留降解等环境友好型技术和应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的农户进行补贴,鼓励农户采用清洁生产方式,从源头上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发生,探索建立农业生态补偿机制。
下一步,我部将加大农业污染治理工作力度,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改善。一是探索不同发展模式。根据各地实际,发挥比较优势,突出建设重点,循序渐进,探索不同发展模式。二是推进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将有机生活垃圾、畜禽粪便、秸秆等有机废弃物转化为清洁能源沼气和有机肥料,实现其无害化处理与循环利用,防治农村环境污染。三是完善工作机制。通过分类指导、典型带动,以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依托,推进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发展,构建农民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长效机制。
(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856号(资源环境类173号)提案答复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