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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610046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我国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截至2015年4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突破137万家。农民合作社在推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中坚力量和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但也要看到,农民合作社发展仍处于初期阶段,存在着规模小、实力弱、人才缺乏、市场意识不强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
一、关于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不断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合作社相关配套法规制度不断完善。2007年,国务院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有关合作社示范章程、财务会计、合作社税收政策和登记管理等规章制度,全国有19个省(区、市)出台了合作社地方性法规,31个省(区、市)政府出台了支持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意见,构建了指导、扶持和服务合作社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
二、关于制定优惠的财政税收政策,加大政府扶持
中央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明确要求把合作社作为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强调采取切实措施支持合作社发展。近年来,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央要求,制定了财政、税收等扶持政策,不断加大对合作社的支持力度。
一是给予财政扶持。近年来,中央财政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加大对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增加专项资金投入,采取“中央指导、地方落实”的管理方式,将审批权下放到地方,支持各地通过竞争立项、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扶持合作社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开展品牌培育、市场营销、农产品初加工等,增强了合作社市场竞争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推进支农项目对接,在安排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田水利建设等项目时,将合作社纳入支持范围或明确要求向合作社倾斜,推动建立健全财政补助形成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机制。创新资金使用机制,从2013年起,开展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创新、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等试点,鼓励和引导有关省份采取帮助打通信贷通道、搭建公共平台、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探索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和合作社发展模式。调整完善补贴政策,2015年调整完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政策,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重点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下一步,财政部将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着力强化资金监管,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为促进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是给予税收优惠。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合作社增值税、印花税优惠政策。对于减免合作社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的建议,财政部将有针对性地做好调查研究,在操作可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认真吸收借鉴。
三、关于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改善融资环境
近年来,银监会不断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积极引导改进农村金融服务,重视对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截至2014年底,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合作社在内的农村各类组织贷款7061亿元,比2014年初增加1078亿元,比上年增长17.2%。一是制定支持政策。2009年,银监会、农业部印发《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加强和改进对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措施。2012年以来,银监会启动实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金融服务进村入社区”“阳光信贷”和“富民惠农金融创新”三大工程,引导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积极探索量体裁衣式的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2014年,银监会、农业部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指导意见》,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需求,提高授信额度,创新信贷模式。二是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把合作社纳入信用评定范围。探索建立和完善符合合作社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逐一建立信用档案,规范开展信用评定,稳步构建合作社自愿参加、政府监督指导、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支持的授信管理模式,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合作社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化、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的正向激励机制。三是创新适合合作社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把对合作社法人授信与对成员单体授信相结合,采取“宜户则户、宜社则社”的办法,提供贷款优惠和服务便利。将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合作社信贷领域,积极满足合作社小额信贷需求。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的,鼓励运用政府风险金担保、涉农担保机构担保等给予资金支持。进一步探索扩大合作社申请贷款可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创新抵(质)押贷款品种,发展自助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品种。四是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买农业生产资料、购置农机具、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农田整理、大棚等基础设施建设。五是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合作社规范开展内部信用合作。下一步,银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选择部分省份组织开展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试点,着力加大对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
关于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职责是为促进我国外经贸发展和支持企业走出去战略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职责是为“三农”领域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根据职责分工,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可在业务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为符合要求的合作社提供信贷支持。为促进外贸出口,财政部积极鼓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有关保险机构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放开试点,通过增加市场经营主体等方式,为包括合作社在内的出口企业提供风险保障服务、提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多样化选择。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国家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加大对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
四、关于完善教育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体系
人才是合作社发展的关键。我部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大力加强合作社人才培养。编制专门培训计划,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实践操作为主的方式,重点围绕合作社辅导员、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人员、种养能手素质提升,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培训,还积极支持各地农业部门及社会力量开展合作社人才培养。同时,制定了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将信息咨询服务等内容纳入辅导员工作职责。据统计,2014年,各级农业部门累计培训46万多人次。
关于建立健全农民教育培训体系。近年来,我部整合各类资源,遵循公正公平原则,按照“分段式、重实训、参与式”培育模式要求,搭建公益性为主、多种力量参与的专业培育平台,形成培育合力。充分发挥各级农广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的作用,统筹利用农业职业院校、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农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公益性教育培训资源,开发合作社等社会化教育培训资源,健全完善一主多元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强化合作社人才培养,健全完善县域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发挥农技推广体系的优势,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五、关于加强合作社监督指导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合作社指导服务的职责。按照法律要求,我部及各级农业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合作社的指导和监督。
一是加强规范化建设。我部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加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2014年,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下发了《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明确了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总体思路、目标原则、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提出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民主管理等规范建社的主要任务,强调发挥政策导向作用,把运行规范的合作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同时,为加强对合作社运行情况的监督,我部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九部门制定了《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明确对国家示范社实行动态监测。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通过实行年度报告、年报抽查及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等措施,及时准确监督合作社生产经营、资产状况等信息。各地也制定了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具体措施,采取规范化建设年、财务管理规范化活动、设立社务公开日等多种方式,引导农民依法建社、按章办社、以制管社。
二是开展示范创建和典型宣传。按照中央要求,我部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了示范社建设行动,评定了一批示范社,表彰了一批优秀合作社,树立了合作社可学可看可比的标杆和样板。近年来,我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合作社先进典型和规范办社经验做法的宣传力度,还组织《农民日报》每周一期专刊,专题宣传各地推进合作社依法建社、依法办社的典型案例。各地也开展了“四有五好”“百强百佳”等多种形式的评选活动,重点培养一批实力较强、运行规范的先进合作社,示范带动合作社整体发展水平和质量提升。
三是拓宽合作社产品销售渠道。2010年以来,我部会同商务部等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合作社开拓市场。重点支持合作社广泛开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等产销衔接活动,组织合作社参加农产品展示展销推介洽谈会。2014年,全国有2万多家合作社开展了农社对接,促进了农民增收和合作社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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